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贸易) 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7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财行〔2019〕91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贸易)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期和支持方向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单位)2020年7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一)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测试、统计监测、信用建设、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智库咨询等公共服务。

(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标准和技术;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引进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鼓励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三)鼓励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资金申报相关规定

(一)申请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五年来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五年来在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4.按规定积极配合我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资金申报相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有关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

2.有关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3.有关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

(三)企业(单位)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单位)年度扶持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年度扶持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资金申报、审核及后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如实填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一式四份并按序装订成册A4纸白皮封面,统一编制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项目、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书脊标注申报单位名称,禁用活页、文件夹),一份留存备查,其余三份,于2021年7月27日前报送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二)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填写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贸易)扶持资金初审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初审汇总表一式二份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拟定补助企业(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市商务局外网公示。除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资金外,其他扶持资金实际补助比例和实际补助最高限额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规模视情同口径调整。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四)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商务部要求,在“商务部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完成项目入库工作。

(五)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扶持资金,同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组织企业积极申报。

(二)申报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和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

市商务局联系人:王向阳、周光泽,电话:8938717289387173。

市财政局联系人:章志成,电话:89388033。

附件:1.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报指南

2.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3.开展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4.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贸易)扶持资金初审汇总表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