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1.原则上应建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②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③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
3.具有相应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4.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优惠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按其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鼓励各地予以支持。
2.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主体地位,主导地位和优先地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上升为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3.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与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依托企业把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在一流学科和科创平台。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
4.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拓展建设和开放共享创新产品试验环境,应用场景,对其研发的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鼓励地方给予支持。推动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开放共享。
5.鼓励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与高校院所共建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开展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加强产教融合培养产业实用人才。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有关人才项目自主评审。
6.鼓励依托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或厂房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按规定批准后可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或提高用房建筑容积率;对购置,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的,鼓励地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经信高新〔2025〕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