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1.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2.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基础条件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4.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优惠政策:
1.鼓励市企业研发机构协同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等联合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合作和项目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2.支持建有市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牵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研发机构首席专家入选市科技攻关专家库。
3.鼓励市企业研发机构与高校院所开展人才交流,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交流机制。
4.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市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认定条件:
1.原则上应建有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含原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市企业研究院;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3.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农业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4.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基础条件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5.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6.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市顶尖人才、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优惠政策:
1.鼓励市企业研发机构协同高能级科创平台、高水平大学等联合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合作和项目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2.支持建有市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牵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研发机构首席专家入选市科技攻关专家库。
3.鼓励市企业研发机构与高校院所开展人才交流,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交流机制。
4.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市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管理办法:《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2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