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曙区第二批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7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科,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和《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7〕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海曙区2022年第二批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

 

二、补助标准
1.检验检测类:用于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与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检测认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使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抵扣70%,累计使用超过5万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
2.检索查新类:用于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与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载体开展文献查新、科技查新、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等科技服务。使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抵扣70%,累计使用超过5万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
3.综合服务类:用于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与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载体开展技术合作、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使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抵扣50%,累计使用超过5万元后,超出部分按30%抵扣。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4.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各类科技服务,由科技服务提供方提出申请并上传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后,直接向该服务机构发放相应额度的创新券。5.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三、申报要求

1.登录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券服务系统”完成网上申报流程。

2.提交《海曙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纸质材料(付款凭据支付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

3.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3月10日。

4.企业申领采取“先领先得”原则,全区当年额度用完后,不再另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