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6/08/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落实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推进产业空间要素精准配置与高效利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产业用地规划保障机制

(一)创新工业社区规划统筹。支持工业集聚区优化布局,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集中建设人防设施、绿地。统筹工业用地配套指标,打造15分钟工业社区。鼓励平台公司利用工业用地或同一企业主体(含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统筹自有工业用地配套指标,集中建设邻里中心,相应核减邻里中心服务范围内配套设施规模。配套指标统筹情况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做好注记。

(二)探索规划弹性表达。探索在详细规划层面增设“X”类产业用地,包括二产“X”用地和三产“X”用地,其中二产“X”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三产“X”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类商服用地。在确保“X”类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选择单一用途或混合多种用途(住宅用地除外)。

在单元或街区详细规划层面,涉及“X”类产业用地的,应明确土地允许混合利用的用途和禁止用途。在“X”类产业用地出让前,属地政府需组织论证,明确具体用途、主导功能、混合比例(区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组织论证结果按实施深化程序纳入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三)支持单一性质产业用地兼容其他功能。制定单一性质产业用地适建建筑功能清单(具体清单另行制定),支持不同单一性质产业用地兼容少量其他建筑功能。规划设计方案中已明确的配套设施,可直接用于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或为周边提供便民服务设施等,其相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不超过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5%。新建项目需在方案设计时明确兼容功能的具体用途、规模及位置。存量项目在不突破兼容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一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其中工业用地无需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四)简化规划调整程序。自行改造、符合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要求的工业、仓储类等再开发项目,可先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应达到选址论证要求),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涉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调整的,按实施深化程序纳入详细规划。

(五)优化规划指标管控。低效再开发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不减损周边地块相邻权益的前提下,存量改造地块内部的建筑密度、建筑退距、建筑间距、停车位数量等指标,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按照不低于现状条件进行改造,无需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其中,工业、仓储类改造项目地块绿地率可不作限制。

二、创新产业用地精准配置机制

(六)深化工业项目优选联评机制。结合工业项目绩效、科技创新、带动就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等因素,建立“数据得地”指标体系并形成优质项目库。工业项目优选联评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大创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M0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域,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顺应新趋势的新质生产力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工业区块控制线内,确需在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布局的,经属地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计入工业用地入园率。其中,市六区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应同步提交调整方案。

优化甬江科创区M0项目准入程序,由涉及的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甬江科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除甬江科创区外,各地也要强化M0项目全链条闭环管理,具体可参照甬江科创区M0项目相关政策执行。

M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八)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对优选联评形成的优质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可采取用地预申请方式,或附带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条件进行公开出让,也可探索“产业准入+限地价+限税收+公开摇号”竞争性方式出让。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整体供应。

对混合产业用地,土地出让时可附带规划条件明确的用途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进行用途混合利用和灵活转换,无需补缴地价”。用途转换按基本建设项目流程办理相关审批程序。根据价值最高的土地用途组合进行地价评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除应移交相关单位的部分外,应办理整体产权。项目可设置产业要求、社会经济贡献等监管条件。

(九)探索土地1.5级开发利用。对短期无法按照规划实施或规划留白的已收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在不改变远期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可实施土地1.5级开发利用,保障交通接驳、全民健身、农贸市场、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研发、景观绿地等短期使用需求。各地应编制土地1.5级开发利用方案,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后,同步开展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前期研究,明确规划用途、使用期限及有关技术指标。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绿地率、建筑间距、停车位、建筑退距、交通出入等指标经论证可适当放宽,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米,不得设置地下室,并按程序纳入详细规划。1.5级开发利用可以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对规划保留的建筑物可一并供应,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用地协议应明确约定使用期限届满无偿收回、特殊情形提前收回、批准续期使用等内容。在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且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按基本建设项目流程办理相关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鼓励采用模块化、装配式等建筑模式。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其他顺应新趋势的新质生产力项目,可按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重点产业链涉及的工业用地(新质生产力项目除外),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且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新出让工业用地,首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缴清。对特殊的新质生产力项目,可约定在2年内缴清。以上情形须经属地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整体持有的混合产业用地地价评估修正系数可按照不低于0.7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价值最高的土地用途组合基准地价修正值的80%。

属地政府应强化上述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与投资建设协议“双合同”协同管理机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协议的监管责任单位。

三、优化存量产业空间提质增效机制

(十一)支持按规划用途和强度实施改造。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权利人按照规划用途和强度(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除外)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依据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按一定比例混合其他用途的,混合用途部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地价,原则上整宗地应整体持有。

(十二)支持既有建筑功能转换。在保持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支持依法改变全部或部分建筑的使用功能。对既有建筑功能转换项目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其中对符合正面清单的项目,简化审批流程。支持权利人依法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首次申请期限不超过5年。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受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后,可提请属地政府组织论证,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予以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工业区块控制线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现状工业厂房原则上不得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十三)完善用途转换过渡期政策。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相关产业和行业,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无需缴纳土地年收益金,属地政府应强化监管。过渡期满,评估通过后允许按规划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办理协议出让时,无法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属地政府集体决策可约定在2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权利人无意愿按新用地性质完善用地手续的,可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政策按年缴纳土地收益。

(十四)支持工业项目实施改扩建。对工业区块控制线内规划用途已调整但经属地政府认定5年内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仓储类地块,权利人可提出改扩建申请。其中,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带等用地的,确因生产需要可改建,但不得超越原建设规模扩建。工业区块控制线外,按照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要求实施分类引导。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优化低效工业用地分期改造措施。合理设置过渡期限,允许采用一次规划(施工)许可、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等形式,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分期改造过程中,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建设(消防)、安全等验收(备案)部门及水电气网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共同确认后,由企业书面承诺在规划验收前拆除的,可临时保留现有建筑。属地政府应落实监管责任。

(十六)探索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土地合并归宗涉及出让终止年限不一致或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以及已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要求、使用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一半、权利人实施增资扩产的产业用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批准,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续期年限和原剩余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四、健全产业用海保障机制

(十七)创新陆海空间资源统筹配置机制。创新相邻土地管理区域和历史围填海区域“组合出让”。推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联合出让。创新“岛—海”联动开发模式,探索整体设计、整体论证、分级报批。创新用海审批登记机制,建立“三维地籍调查+分层设权登记”的管理方式。探索海域使用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协同机制,实现“交海即交证”。

本意见涉及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顺应新趋势的新质生产力项目和重点产业链涉及的工业项目,由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认定。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主导用途为非商服的混合产业用地、实施1.5级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供应。

本意见自2026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4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施行期间若国家、省或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6)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