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落实科技强国和创新浙江战略部署,加快打造一流创新生态,高水平建设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支点,市委人才科技委办公室牵头制定了《宁波市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支点若干政策》,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8日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我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7日
宁波市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支点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科技强国和创新浙江战略部署,加快打造一流创新生态,高水平建设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支点,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大平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
1.支持重大科创平台提能升级。布局建设国家级科创平台基地,对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支持范围的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重大科创平台,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不低于5亿元的补助。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补助。对新获批牵头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不低于1亿元、1000万元的综合扶持。对新获批创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按规定给予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支持优质平台项目招引布局。实施平台筑基计划,支持通过“拨改投”“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方式招引建设重大科创平台,具体支持方案按照相关协议、方案执行。深化与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央国企等合作,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协同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应用型、支撑型创新载体。市、区(县、市)按照财政预算体制进行分担,招引打造特色科创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3.支持科创平台提质增效。完善“高校+平台+企业+产业链”创新合作模式。深化校地联动发展机制,优先支持新布点学科与企业共建市重点实验室,推动与宁波现代化产业体系紧密相关的在校生占比提高到80%以上。支持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体系建设,强化绩效导向与分类分级管理。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现金出资+技术入股”方式引进、孵化企业,创办企业形成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股权比例计入研究院发展绩效评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
二、支持“硬科技”创新,提升高端产业引领力
4.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新增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30%。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设立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基金,按规定给予支持。完善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支持区(县、市)、行业部门、龙头企业等与市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支持科技领军及苗子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基础研究选题在市自然科学基金单列通道。设立基础研究试验区项目,建设周期内分别给予建设单位稳定支持,探索长周期考核与滚动支持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企业年度基础研究投入按规定给予分档补助。加大数学、物理、力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支持力度,引导在甬高校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基础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5.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与国家部委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部市联动”“央地协同”专项。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下设)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的研究项目(本市资助的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的,按规定根据国家实际到账支持经费给予最高1:1的配套支持。对牵头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省级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支持本市优势科技力量深度参与国家实验室主导的重大科技任务,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中央财政资助经费金额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4+X+AI”科技创新体系,深耕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四大科创主赛道,围绕重点新兴未来产业布局一批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强化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迭代实施“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采用“揭榜挂帅”“赛事比拼”“赛马制”“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支持一批重大科技研发攻关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5000万元分类支持,推动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比例逐步提高至90%。探索市区(县、市)、部门协同出资设立市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设立技术创新挑战赛“单项冠军”专场。对企业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实施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自主立项项目,或到账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科技副总牵头的横向项目金额下调至1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并按规定推荐纳入国家、省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队培育,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分档补助。建立科创“金种子”企业育苗机制,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启动资金+股权投资”创业支持,按规定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纳入市“甬科企”名单给予信贷支持。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赛事,遴选科技团队和高校科研院所孵化项目,以赛事结果作为“科技金种子”项目筛选和择优支持的重要依据。实施研发投入补助计划,对于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连续两年正增长且当年度超过200万元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增长幅度,给予分档分级补助,市县两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应补金额的50%、最高150万元给予补助;对纳入R&D经费统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且当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中横向经费增量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横向经费增长幅度,分档给予梯度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瞪羚之星”企业,按成长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支持。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设立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全链条”人才发展,提升高端人才吸引力
8.支持集聚一流战略人才。引育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项目+平台”一体支持。对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科技项目,以“补助+投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获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类的顶尖人才科技项目给予最高4000万元资金支持。优化实施甬江人才工程,对入选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档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
9.支持引育青年英才。统筹实施甬江人才工程引进类、培养类项目,逐步提高甬江人才工程个人项目的青年人才支持比例至65%以上。对青年科技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推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给予每家基地每年500万元,连续5年的长周期稳定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设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优化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资助、出站留(来)甬补贴等支持机制。推进科教产协同育人,以高校为主体建设的卓越工程师学院,被认定为优秀、合格的,分别奖励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10.支持企业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有序推进“企业认定、政府认账”人才评价改革,赋予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人才项目、职称评定等评价自主权。深化校(院)企高层次人才“共享双聘”流动机制,优化提升科技副总、产业教授行动,推动“双聘”期间获得成果可按规定在评价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中予以互认,科技副总履职期间凝练形成的技术问题直接纳入“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研发问题需求库。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规定到企业兼职并依法取得报酬,兼职获得的报酬可按规定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全场景”成果转化,提升一流创新生态涵养力
11.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矩阵。支持宁波科技大市场建设,升级打造一站式科技创新全要素交易服务平台,建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宁波)。对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优先考虑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金支持。探索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启动基金池,对经认定的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验证通过并推荐的项目,择优以“先投(研)后股”等形式给予启动经费支持。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中试验证平台,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000万元的补助。建立孵化器分级分类培育体系,单家孵化器按规定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推行孵化器运营提质“揭榜挂帅”机制,对成功“揭榜”的孵化器,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优化科技创新券支持机制,将概念验证、中试、场景测试等科技服务纳入长三角通用兑付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转化宁波工作站,择优转化一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实施的研究项目。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与政府投资基金、国有基金接续支持机制,按市场化方式给予项目融资支持。加强未来产业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积极争取有关政策资金支持。支持高校开展“先赋权后转化”“先转化后奖励”试点,有序推进技术经理人职称评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
13.加快场景资源开放。建立常态化场景开放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区(县、市)、开发园区每年合计开放不少于1000个场景机会。探索实施场景创新“沙盒监管”实施机制。对通过评估的国有企业场景项目,当年研发费用中的加计扣除部分,视同利润予以调增的比例提高至150%。支持场景业主单位与场景能力单位联合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科技项目申报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14.支持科技开放合作。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创建高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载体,对入选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引智基地等创新合作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入选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等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的,参照省级政策标准予以支持。鼓励创新主体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和科技创新项目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再投资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除明确限制规定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我市各类政府科技计划,提高申报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我市开放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宁波市税务局)
15.提供多元科技金融支撑。整合提升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直投+子基金”多元投资模式,单个项目种子直投累计最高1000万元。组建中试类基金,联合市场化出资主体打造中试基金集群。深化AIC股权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等试点建设,持续拓展“创新积分制”应用场景。创新实施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揭榜挂帅”机制,给予单次“揭榜挂帅”任务最高50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引导上市公司、产业链主企业等开展有利于转型升级、补链强链的并购重组。对科技企业无还本续贷、科技企业以自身名义发行债券等给予贴息支持。开展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对符合要求的创新主体购买研发攻关保险、成果转化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投资创业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保险等创新险种。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授信审批、激励考核、风险容忍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宁波市分行、宁波金融监管局、宁波证监局)
本文件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文件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