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经信企服〔2026〕156号,下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省经信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管理办法》。主要把握两条原则:
(一)充分体现孵化器在新时期的新定位新要求。一是强化产业定位,要求孵化器明确发展目标和产业方向,与地方产业布局形成良好协同。尤其是引领级孵化器,应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地方主导产业。二是强化专业服务和生态构建。要求孵化器组建专业化职业化运营团队,配备孵化资金,自建或共享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平台,并常态化开展项目路演等服务活动。三是强化全过程企业培育。除规定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等条件外,不再对在孵时间和企业密度作硬性要求,更加注重培育的持续性、系统性。
(二)构建分级培育和梯度培育体系。省级孵化器设为规范级和引领级两级:规范级实行达标认定,重在引导孵化器规范有序发展,同时吸纳优质众创空间、OPC社区等众创类孵化载体,做大全省孵化器基本盘;引领级在规范级基础上,按照“强产业属性、强服务功能、强人才牵引、强投资赋能、强加速效应”的要求择优认定,重在推动孵化器专业化、高质量发展,并作为部级孵化器特别是卓越级孵化器的重要培育梯队。同时,支持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培育认定市级孵化器,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梯度培育体系。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含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价监督、变更与撤销、支持与保障、附则7部分共28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制定依据和管理职责,以及孵化器的定位、功能和目标。认定条件部分将省级孵化器分为规范级和引领级两级,前者实行达标认定,推动我省孵化器规范化建设;后者实行择优认定,引领我省孵化器行业高质量发展。认定程序部分明确省级孵化器的申请、审核推荐、评审认定等程序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评价监督部分明确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日常监督等要求。变更与撤销部分明确经认定省级孵化器的变更程序和撤销情形。支持与保障部分明确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措施。附则部分明确文件的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管理办法》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解读人:陈乾浩;联系方式:0571-87059131。